涤纶短纤维测试标准
GBT 14464-2008 涤纶短纤维.pdf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涤纶短纤维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线密度为1.5~6.0 dtex、半消光、本色、圆形截面的纺织用常规涤纶短纤维。其他类型的涤纶短纤维可参照使用。
2引用标准GB 3291纺织名词术语(纺织材料通用部分)GB 4146纺织名词术语(化纤部分)GB/T 14334合成短纤维取样方法GB/T 14335 合成短纤维线密度试验方法GB/T 14336合成短纤维长度试验方法GB/T 14337 合成短纤维断裂强力及断裂伸长试验方法 GB/T 14338合成短纤维卷曲性能试验方法GB/T 14339 合成短纤维疵点试验方法GB/T 14340合成短纤维含油率试验方法
GB/T 14341 合成短纤维回潮率试验方法GB/T 14342 合成短纤维比电阻试验方法FZ 50004涤纶短纤维干热收缩率试验方法
3术语倍长纤维含量:以每100 g纤维中倍长纤维的毫克数表示。注:不等长毛型涤纶短纤维的倍长纤维为大于200 mm长纤维。其他术语(除产品分类)均按GB 3291、GB 4146规定。
4产品分类涤纶短纤维分以下三类:4.1 棉型:线密度为1.5~2.1 dtex的普通棉型和高强棉型,高强棉型的断裂强度大于等于4.80 cN/dtex。4.2中长型:线密度为2.2~3.2 dtex。 4.3毛型:线密度为3.3~6.0 dtex。
5技术要求5.1 涤纶短纤维的产品等*分为优等品、一等品、二等品、三等品四个等*。5.2涤纶短纤维的含油率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5.8.涤纶短纤维的回潮率超过0.8%时,必须征得买方同意后方能出厂。
6试验方法6.1断裂强度、断裂伸长率、10%定伸长强度、断裂强度变异系数。按GB/T 14337执行。 6.2线密度偏差率按GB/T 14335执行,各片测定值之间的*差,棉型小于0.06 dtex,中长型、毛型小于0.11 dtex,当超过时用原样重做一次,以重做数据为准。6.3长度偏差率、超长纤维率、倍长纤维率按GB/T 14336执行。6.4疵点含量按GB/T 14339执行。6.5卷曲数、卷曲率按GB/T 14338执行。6.6 180℃干热收缩率按FZ 50004执行。6.7比电阻按GB/T 14342执行。6.8含油率按GB/T 14340执行。6.9回潮率回潮率试验按GB/T 14341执行,出厂检验时,测定一个试样(50 g左右),试样从7.1.3.3条规定的样品中混匀后随机抽取。
7检验规则7.1 出厂检验7.1.1 检验项目出厂检验时,技术要求中的各项质量指标均为考核项目,按本标准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7.1.2分批每批产品必须是原料、辅料、工艺条件相同者。同一规格产品,原则上以分机台型号每班连续生产量为一批。7.1.3取样7.1.3.1 生产厂按表2要求确定取样包数。然后,随机确定取样包,再从各包中随机抽取总量约500 g纤维作为各项质量指标的试验室样品。 7.1.3.2将试验室样品经充分混合后,从正反两面不少于20点处取出各试验项目所需的试样。在取试样时,如发现有倍长纤维和疵点,应拣出称重,分别按倍长纤维和疵点质量占试验室样品质量比例折算加入该项目测定数据中合并计算。7.1.3.3从7.1.3.1的各取样包中,随机抽取总量约150 g试样,装入密闭的容器中,供回潮率测定使用。7.1.4检验结果评定以技术要求中各项质量指标等**低项的等*定为该批产品的等*,其中卷曲数和卷曲率优等品为单项考核,一、二、三等品为双项考核,若有一项超过等*品范围,至少降为三等品,若两项都超过等*品范围,定为不合格品。7.2复验规则7.2.1复验时按原生产批号组批。7.2.2复验时的取样方法按GB/T 14334规定进行。7.2.3复验时疵点含量、倍长纤维含量的试样量增加一倍。7.2.4其余同出厂检验。 7.2.5复验时公定重量差异不超过0.5%不予索赔,超过时赔偿所有不足部分。7.2.6复验时若发现产品质量或数量与产品检验单、码单不符时,在货到买方三个月内向供方提出复验,逾期一般不予受理。供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一个月内答复,逾期按买方意见处理。7.2.7如因运输、保管等原因影响品质时,应查明责任,由责任方负责。7.3公定重量计算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每包产品均应在包外印刷明显不褪色的标志,印刷时要防止油、色渗入包内沾污纤维。标志内容包括:厂名、品种、规格、等*、批号、包号、净重、商标、使用的标准号及生产日期等。8.2包装8.2.1包装必须保证产品不受损伤,不同规格、批号、等*的涤纶短纤维应分别包装。8.2.2产品采用聚烯烃塑料编织布或其他防潮布包装,内衬塑料薄膜或内涂塑料薄膜,包型完整,包头必须缝牢,缝包针脚整齐,针距不得超过7 cm,无浮线、空针及跳针,不得有纤维外露。8.2.3包应用塑料带、钢带或其他具有一定强度的打包带紧固。8.2.4每包重量与规定重量的差异要求不超过±5%。8.3运输运输时应加盖蓬布,装卸时禁止损坏外包装。8.4贮存产品按批堆放,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处。
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G纺织工业部提出。本标准由上海化学纤维总公司归口。本标准由上海化学纤维总公司、仪征化纤工业联合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傅泽芝、柏永华、杨晓星、陈兆良、赵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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